关于温州大道(十里亭-龙方路)天然气中压管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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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3﹞058号
关于温州大道(十里亭-龙方路)天然气中压管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大道(十里亭-龙方路)天然气中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2013492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西起温州大道与牛山北路交叉路口东侧,东至龙方路与温州大道交叉口西侧。管道设计压力0.4Mpa,管径为DN400,管线全长1061m。具体建设内容与管线走向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物料堆场须定期洒水抑尘,以减少扬尘影响;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选用低噪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离学校、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对施工场地设置临时隔声围护,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管道施工结束后,须恢复地貌,采取植被恢复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营运期须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制定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尽可能降低项目环境风险。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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