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县二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3-05-29 14:36: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044

关于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县二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民政局:

你局的申请报告、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县二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编号:2013285号)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并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局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嘉县上塘镇河底村原上塘繁华水产养殖场02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为6667m2,总建筑面积8070m2,其中市级中心建筑面积7270m2,县级中心建筑面积800m2,拟建设2幢库房、2幢综合用房和1个室外货场,具体建设内容和项目周边环境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泥浆须经沉淀干化后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除工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禁止夜间施工作业,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须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四、营运期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后汇入物资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楠溪江感潮河段;本项目厨房设置专用排烟管道,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做好多联机空调、发电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的合理布局和隔声消声减震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过期药品须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运处理。

五、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期落实。项目建成后,须经永嘉县环保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29

抄送:永嘉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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