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瑞平水系塘头水闸外移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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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3﹞039号
关于温州市瑞平水系塘头水闸外移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局: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瑞平水系塘头水闸外移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与建议,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须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瑞安市南滨街道塘头村,塘头老闸下游126m处,水闸规模36m,设计流量202m3/s,闸底板高程-1.00 m,排涝标准为50年一遇,挡潮标准为50年一遇,总投资8072.52万元,周边环境和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的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除工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禁止夜间施工作业,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须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项目营运期水泵、发电机设置在泵站房内,做好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运处理。 五、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按期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报瑞安市环保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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