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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瑞安瑞佳口腔门诊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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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家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和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委托温州等五市环保局负责颁发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浙环函[2007]181号)的规定,瑞安瑞佳口腔门诊部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瑞安瑞佳口腔门诊部 建设地点: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街70-76号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III类射线装置 许可有效期限:5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88926304 传真: 0577-88902728 E-Mail:wzhbfsc@163.com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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