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宏丰革基布有限公司年产16000吨弹力布整治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3-12-27 14:43:11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123号

 

关于温州宏丰革基布有限公司年产16000吨弹力布整治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宏丰革基布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写的《温州宏丰革基布有限公司年产16000吨弹力布整治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编号:2013757)、专家评审意见、龙湾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龙湾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锅炉废气排放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的50%执行,定型机烟气和拉毛纤维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三、项目位于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总用地面积为8758m2,建筑面积14686.06m2,按照印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要求,利用现有厂区进行整治提升,形成年产16000吨弹力布的生产规模,保留现有2台燃煤导热油锅炉(450万大卡1台,400万大卡1台备用)。具体建设内容和周边环境见环评报告书。

四、项目厂区须实施有效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回用,生产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50%,剩余生产废水须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至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生产废水生化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五、落实锅炉燃煤废气处理设施,采取旋风除尘+双碱法脱硫处理工艺,脱硫率不低于60%,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做好煤堆场洒水喷淋降尘、加盖篷布等扬尘防治措施。印染定型机烟气和拉毛纤维尘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定型废气收集废油须回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六、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沟通和应急响应机制,发生事故和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规范污染处理、排放口及在线监测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七、落实环评中相应降噪、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八、固体废物须按环评要求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九、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十一、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按印染行业整治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配备纳管污水和清下水排放紧急切断系统。

十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17.678吨/年,氨氮4.420吨/年,二氧化硫29.088吨/年,氮氧化物18.707吨/年,所需排放总量由整治前项目替代,按初始排污权核定。

十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其配套的治理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报试生产手续,试生产三个月内,报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27日

 

抄送:龙湾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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