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01-01-37-2地块办公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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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3﹞117号
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01-01-37-2地块办公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温州市滨江商务区01-01-37-2地块办公安置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01-01-37-2 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为4559m2,总建筑面积为22175m2,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5945m2,地下建筑面积623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办公用房、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餐饮用房、地下车库等以及相应配套设施。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接市政污水管排入中心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相应标准,发电机尾气引至楼顶排放; 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其中临惠民路一侧执行4a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相应标准。 四、本项目餐饮用房待具体餐饮项目明确后,另行编制环评报批。项目须预留通至楼顶的专用餐饮油烟管道以及餐饮废水隔油池安装位置。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请鹿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成后,须经鹿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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