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4国道(下沈公路-塘下高速口)天然气中压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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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3﹞096号
关于104国道(下沈公路-塘下高速口)天然气中压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104国道(下沈公路-塘下高速口)天然气中压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2013766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为天然气中压管道(设计压力0.4MPa)建设工程,北起104国道与下沈公路交叉路口北侧,南至塘下高速口北侧。管径DN400线路长度4306m,管径de315线路长度3171m,管径<de315线路长度505m。具体建设内容与管线走向见环评报告。 三、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日常环境管理请瓯海区环保局负责。项目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有关措施,同时认真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物料堆场须定期洒水抑尘,以减少扬尘影响;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噪声控制,选用低噪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离学校、居民区较近的路段,应对施工场地设置临时隔声围护,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管道施工结束后,须采取植被恢复措施,以恢复原有地貌。 四、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设计、施工。营运期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成后,须经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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