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府山北东侧山体景观绿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3-11-28 15:2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107

关于杨府山北东侧山体景观绿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审批的报告、由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杨府山北东侧山体景观绿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2013826号)收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单位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本项目位于杨府山东角,建设总面积约9700m2,其中马道面积约2200m2,底部绿地面积约1500m2,悬崖绿化约6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绿化槽、散水道、花池、排水沟、平整场地、局部山体削坡等。具体建设内容见环评报告。

三、本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做好堆场的防护措施,减少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影响;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建设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鹿城区环保局负责。

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28

抄送:鹿城区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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