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明泰标准件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13-11-25 15:1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建﹝2013﹞105

关于浙江明泰标准件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意见的函

浙江明泰标准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明泰标准件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专家评审意见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温开政环〔2013〕97号)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专家评审意见、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D501-a-1、D502-a-1号地块,年生产紧固件6万吨。包括线材酸洗拉丝、紧固件冷镦成型、热处理、去磷及电镀、磷化及久美特表面处理等工艺。电镀容量142569升,设3条全自动镀锌线、1条锌镍合金自动线、1条鍍铬自动线、1条半自动镀锌线、1条磷化线、6条久美特生产线。本项目电镀车间不得对外加工,项目建成试生产后,须将原厂区审批文件(温环建【2013】092号)中所批电镀项目关闭,并做好清场工作。

三、项目电镀废水、线材酸洗磷化废水及磷化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锌经处理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表2中相关标准,其他污染物纳管标准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 887—2013)。线材酸洗废水中的总铁排放标准参照《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中二级标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处理达第一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限值35mg/L)。

电镀及线材酸洗酸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相关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项目临滨海八路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功能区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内容。

四、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酸洗清洗废水、含磷废水、电镀废水、磷化废水、久美特废水、废气处理排水、冷却水等类型,须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同一电镀镀种应集中于一个区域,并落实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要求。电镀和线材酸洗磷化生产废水须50%以上经深度处理后回用。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纳管排放至滨海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

五、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沟通和应急响应机制,发生事故和数据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六、落实油雾、酸雾、热处理废气、粉尘等废气处理设施,对应废气特点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七、项目应合理厂区车间布局,各类高噪声生产设备、风机、空压机等噪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消声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八、电镀污泥、电镀槽渣、电镀废液、废油、废钝化液、磷化废液及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按有关要求予以妥善贮存、处置。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十、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一、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二、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推广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低毒无毒生产工艺,改进清洗方法,禁止六价铬钝化、氰化镀锌工艺。

十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7.3246吨/年、氨氮0.7266吨/年,化学需氧量新增部分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评提出的总量指标。

十四、项目拟采取的废水及废气治理措施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题设计,切实保证治理效果,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我局备案。加强项目营运期环保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确保有关环保措施发挥环保效益。

十五、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市政环保局负责。

十六、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按上述相关要求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报试生产手续,试生产三个月内,环保设施竣工经我局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25

抄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保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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