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温环发[2011]117号)
时间:2011-11-16 15:1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各县(市、区)环保局、开发区市政环保局、生态园资源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部令第12号)、环境保护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部公告〔2011〕第23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环发〔2011〕4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打击非法倒买倒卖等违法经营活动,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一)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应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其中,以进口废塑料为原料的化纤类企业,废水回用率应达60%以上,有燃煤锅炉的必须有经验收合格的烟气处理设施。

(二)申请废船、废光盘破碎料、废PET饮料瓶砖及硅废碎料进口的企业,所在地环保局应填写《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附件3),对考核合格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意见。

申请上述特定类别固体废物进口时,除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执行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外,其他监督管理及备案要求(包括申请书和监督管理情况意见表格式)均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三)对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管理。未列入国家定点企业范围之内的企业,不得申请此类废物的进口加工利用。

(四)各加工利用企业应根据环保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日常监测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及“三废”达标排放。

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除符合环境保护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部公告〔2011〕第23号)和《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进口自动许可类废金属的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配备辐射监测装置。

三、企业提交申请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环保局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附件1)。

(二)《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应材料。

(三)三个月以内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上一年度和本年前两个季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附件2)该报表将作为申请批文时核定批次进口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报表中所填数据均应有海关、商检及销售等原始凭证与之对应。

附件:1.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

2.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3.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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