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2009-07-01 10:8: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温政发〔2005〕23号)、《关于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温政办〔2007〕18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办法”着重就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项目申报、补助标准、资金管理等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项目均须已经发改部门立项或已纳入当地生态办年度生态创建计划。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项目总投资为权威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数或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数或经当地生态办审核纳入年度生态创建计划的投资概算数。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列入各地生态建设规划或年度计划并符合“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的生态建设项目均可纳入申报范围。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基础条件和地方财力,按轻重缓急(排序)以各区(县、市)和市相关部门为单位进行申报。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1、当年申报国家级、省级生态县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

2、当年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乡镇申报的项目;

3、获得国家级生态村命名的村申报的项目;

4、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项目。

第七条  申报要求

1、除第六条规定的优先安排项目外,一律不受理合并申报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确需合并申报的,其子项目最多不超过3个,且每个子项目均有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已经补助过的项目不再受理,续建项目除外。

2、生态保护和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市本级项目应已启动,县(市、区)项目应已纳入试点计划并已编制完成,县(市、区)以下项目应已纳入第一批编制计划并已编制完成。

3、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项目应已启动建设,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项目应已通过市级验收。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以外的乡镇村单独建设的污水处理工程,并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主体工程已完成50%以上工程量;②污水处理工程配套的收集系统已初步建成;③市级试点示范工程应已纳入计划。

5、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镇垃圾处理场收集系统以外的乡镇村单独建设的垃圾处理工程,并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工程已建成投入试运行;②垃圾处理工程配套的收集系统已初步建成;③基本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

6、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环境污染整治后的生态恢复示范项目:工程项目应已启动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7、生态乡镇创建工程:生态乡镇创建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并已经县(市、区)正式申报市级以上生态乡镇。

8、生态乡镇持续创建工程:生态乡镇持续创建工作应已通过复查的现场核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生态办应根据规定的申报范围建立备选项目信息库。每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生态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申报要求筛选上报备选项目,填报《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登记表》(附表一)。

 第九条  市生态办对各地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核查,确认基本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第十条  市生态办根据规定的申报范围和当年的工作重点,确定当年的项目申报重点。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初步项目,通知有关县(市、区)上报具体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温州生态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二)和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等项目工程材料;

2、法定需要的批文或生态办下达的计划;

3、项目投资预(决)算;

4、当地生态办关于工程规模和实际投资的认定证明;

5、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6、规划编制项目申报需附规划文本、论证意见、批准文件、委托编制合同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生态办联合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助额度给予补助。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类项目补助标准

生态保护和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包括各级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

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保护规划等。

1、市本级规划给予全额补助;

2、县(市、区)级规划补助额为实际需要的50%;

3、县(市、区)以下规划补助额为实际需要的30%。

第十三条  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项目补助标准

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项目,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以及其他跨县(市、区)供水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管理项目;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项目。

1、自然保护区项目补助额为实际需要的30%,每个自然保护区每年合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项目按实际需要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合并申报的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3、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补助按实际需要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通过市级验收的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每个补助3万元。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补助标准

1、单一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的工程原则上不补助,单一污水收集管网工程不补助;

2、处理能力在50吨/日(含50吨/日)以上的工程,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工程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合并申报的工程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处理能力在50吨/日以下的工程,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对于偏远山区单一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的工程,确需补助的,按上述标准的1/3给予补助;

3、市级试点示范工程补助为实际投资的50%。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补助标准: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建成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每个给予补助10万元,建成省级有机食品基地,每个给予补助5万元。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环境污染整治后的生态恢复示范项目补助标准:按实际投资和实际劳务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生态创建工程补助标准

1、生态乡镇创建工程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生态乡镇持续创建工程补助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补助: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立法和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原则上全额补助。      

第二十条  按照以上补助标准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量超过当年资金总量的,则按统一的比例折减。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收回专项资金本金外,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三年内使用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生态办应加强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申报要求。如发现申报项目不实,或在处理能力、实际投资等申报内容上弄虚作假的,将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县(市、区)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其他符合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规定补助范围的项目,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国家、省新增工作任务需要增加的补助项目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生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登记表

 

项目承担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批准

机关及文号

 

是否已列入生态办创建计划

 

已列入计划文号

 

项目预算

(万元)

 

已落实资金

(万元)

 

预计后续投资落实情况(万元)

 

 

是否有

财政配套资金

 

 

财政配套资金(万元)

 

相关文件文号

 

项目介绍及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年度建设内容

 

 

项目纳入

各级规划情况

 

项目经济、

社会环境效益

 

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项目类型根据申报范围填写:如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省级生态县建设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

附表二

附表2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项  目

承担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批准

机关及文号

 

项  目

起止年限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本年度

投资计划

(万元)

 

累计已经完成投资(万元)

 

项目介绍及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年

度建设内容

 

 

 

 

 

 

 

 

 

 

 

项目纳入各级规划情况

 

 

 

 

项目经济、

社会、环境

效益

 

 

 

 

 

 

 

 

项目类型根据申报范围填写:如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省级生态县建设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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