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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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生态乡镇创建,是生态市、生态县建设的基础,是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乡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规范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点击下载:/attach/files/2008-5/200857241550.doc 对照《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评分要求的各类建制镇和乡。 二、申报规定 1、申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生态办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生态办。 2、申报时间 每年的5、8、11月份分批受理申报,每年申报受理截至11月底。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见附录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三部分。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图片资料(照片集或录像片)。须包括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期照片(录像)、建成后的整体照片(录像)以及进水口、出水口照片(录像);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照片(录像);重点工业污染源(占全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清单,含环评及审批情况、“三同时”验收情况、达标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上述监测、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除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以纸质文件上报外,其余申报材料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以播放文件形式制作),均为一式两份。 三、考核验收 1、县(市、区)生态办收到乡镇政府的申报材料后,经材料审核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申报乡镇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2、经整改达标后,县(市、区)生态办将申报材料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生态办。 3、市生态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分批次组织现场抽查和材料复核,提出是否命名为温州市生态乡镇的核准意见。 4、对可能涉及工业污染的乡镇,书面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5、书面征求市委、市政府确定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6、县(市、区)生态办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对拟命名生态乡镇进行公示。 四、命名表彰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市生态办统一分批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命名和表彰。 五、监督管理 1、市生态办对被命名的“温州市生态镇(乡)”实行动态管理,对命名2年以上的乡镇,将以抽查的形式进行复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公示,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2、被命名为温州市生态乡镇的,应按照持续改进原则继续推进提升生态建设工作。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乡镇政府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市生态办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生态建设规划实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连续3年不按期报送工作总结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命名,将在命名满3年后予以撤销命名。 附录一: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 附录二: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附录三:温州市生态镇(乡)申报表 附录一 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设立专门的创建办公室或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已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并认真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建成区(中心村)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建成区(中心村)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有专门保洁人员,有规范完善的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 5、所辖村5个(含5个,下同)以下的乡镇要有1个以上行政村为市级生态村,所辖村6-10个的乡镇要有2个以上行政村为市级生态村,所辖村11-20个的乡镇要有3个以上的行政村为市级生态村;所辖村21-30个的乡镇要有4个以上的行政村为市级生态村;所辖村31-40个的乡镇要有5个以上的行政村为市级生态村;所辖村41个以上的乡镇至少要有10%以上的行政村为市级生态村;镇(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必须为市级生态村。 6、生态创建氛围浓厚,有相当数量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牌、宣传栏、宣传窗等宣传媒体,群众对当地生态环境状况满意度≥90%。 二、考核验收指标 1、党委、政府每年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乡镇建设工作事宜(3分) 2、人均收入或人均收入增长率超过本县(市、区)平均水平(3分) 3、地表水、空气、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10分) 4、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达到30%以上(25分) 5、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15分) 6、有合格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以上(3分) 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10分) 8、建成区(中心村)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60%(10分) 9、建成区(中心村)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原地区≥8m2/人,山区(海岛)≥4m2/人;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80%(5分) 10、畜禽养殖集约化,散养畜禽实现圈养;划入禁养区的区域已完成关停禁养工作;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0%,污水排放达标率≥75%(10分) 11、建成区(中心村)河沟污染整治率≥60%(6分) 附录二 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 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设立专门的创建办公室或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镇(乡)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机构、落实环保专职人员;镇(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创建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已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并认真实施。 指标解释:要求按照省生态办《关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镇(乡)建设与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生态办函〔2003〕7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生态镇(乡)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按照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和建设任务。 考核要求:查看生态镇(乡)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辖区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二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建成区(中心村)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建成区(中心村)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有专门保洁人员,有规范完善的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 指标解释:“建成区(中心村)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卫生状况良好,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畜禽禁养区内无规模化养殖场。“建成区(中心村)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建成区(中心村)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建有卫生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等日常保洁工作;有固定规范的垃圾堆放点,定期(≤2~3日)清运,无乱堆乱倒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生态创建氛围浓厚,有相当数量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牌、宣传栏、宣传窗等宣传媒体,群众对当地生态环境状况满意度≥90%。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宣传媒体的设置是否已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镇(乡)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少于50人。问卷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者之间进行选择。 二、考核验收指标 1、党委、政府每年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乡镇建设工作事宜(3分) 考核方式:会议纪要。 2、人均收入或人均收入增长率超过本县(市、区)平均水平(3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3、地表水、空气、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10分)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有关规划要求,是指镇(乡)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有关规划的要求(5分)。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是指镇(乡)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规划的有关要求(3分)。 声环境质量达到规划要求,是指建成区(中心村)噪声污染控制在县(市、区)规划、生态镇(乡)建设规划以及功能区要求的范围内(2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4、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达到30%以上(25分)。 指标解释:根据《关于印发“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办﹝2007)77号)要求,全面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管长效管理机制;符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求的行政村达到(含县级以上生态村、全面小康示范村和市级环境整治村)30%以上。 认定部门:县级以上农办、环保部门 考核方式:验收文件、现场检查。 5、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15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50%。处于城市(区域)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镇(乡),要积极采取截污纳管的方式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镇(乡),处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优化准入、重点准入区域的,原则上要单独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余镇(乡)可采用生物技术等适宜处理技术。新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要结合实际,采取纳管或适宜的处理技术,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 6、有合格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以上(3分) 指标解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镇(乡)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10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镇(乡)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建成区(中心村)垃圾固废集中收集处置率≥60%(10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建成区(中心村)内按照“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集中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60%;偏远山区或海岛可以乡镇或中心村为单元,实行“门前三包、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 (5分)。按计划完成垃圾中转站建设任务,根据村庄规模在固定地点放置垃圾桶,桶(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3分)。乡镇企业的危险废物纳入当地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农村医疗废物统一纳入城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2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办、建设(环卫)部门。 9、建成区(中心村)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原地区≥8m2/人,山区(海岛)≥4m2/人;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80%(5分) 指标解释:指镇(乡)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 10、畜禽养殖集约化,散养畜禽实现圈养;划入禁养区的区域已完成关停禁养工作;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0%,污水排放达标率≥75%(10分) 指标解释: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转产或搬迁,并对纳入治理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登记制度(4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90%(3分);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75%(3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11、建成区(中心村)河沟污染整治率≥60%(6分) 指标解释:河沟池塘整治包括清除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截污、清淤、疏浚、生态护岸。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水面保洁,村域内水面无垃圾等漂浮物、黑臭现象。用于纳污的池塘必须进行生态化处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整治后河沟池塘的水质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镇(乡)建成区(中心村)内完成清除水面漂浮物、障碍物,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基本得到清淤疏浚河沟长度占总河沟长度的比例≥60%(3分);充分利用生态护岸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避免河道建设“硬化、白化、渠化”,努力恢复河沟自然功能(2分);建立河沟长效保洁制度,日常保洁工作正常开展(1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三、计分方法 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满分为100分。单项计分参照上述说明,直接根据标准打分。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得分要在90分(含)以上。 附录三 温州市生态镇(乡)申报表 申报镇(乡) (盖章) 镇(乡)长 联系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州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生态村建设,提高村民生态环境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村通过生态村创建,认为符合《温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中基本条件要求,其他各项指标自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条 温州市生态村的申报和验收不限定时间,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进行申报和组织考核验收。 第四条 各行政村的申报材料包括生态村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两部分。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图片资料。须包括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期照片、建成后的整体照片以及进水口、出水口照片。均为一式两份。上述监测、检测报告二年内有效。 第五条 经县(市、区)生态办审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县(市、区)生态办应组织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达标后,分批上报市生态办。县(市、区)生态办应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第六条 市生态办对县(市、区)上报的生态村进行分批次抽查。抽查全部合格的,该批次全部通过考核验收。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该批次全部不通过考核验收,待整改三个月后,由县(市、区)生态办提出预复查合格意见,重新申报。 第七条 县(市、区)生态办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对拟命名生态村进行公示。 第八条 温州市生态村由温州市生态办命名表彰。 第九条 被命名为温州市生态村的,应按照持续改进原则继续推进提升生态建设工作。市生态办对被命名的“温州市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对命名2年以上的村,将以抽查的形式进行复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公示,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附录一:温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 附录二:温州市生态村申报表 附录一 温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生态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生态村创建事宜。 2、有近期(二年以上)生态建设计划,每年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 3、村庄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养殖区与居住区分开。 4、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二年内无环境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发生。 5、生活污水得到适当收集和处理,污水集中处理率≥50%。 6、根据需要配备适量垃圾箱(桶),确保垃圾入箱(桶),有专门保洁人员,生活垃圾日清日运;鼓励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 二、考核验收指标 1、有相当数量的固定的生态环境公益宣传广告;运用黑板报、宣传窗宣传环保,每季出刊一期;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村民参与各类环保主题活动(2次以上)(10分) 2、获乡镇以上文明户、卫生先进户、生态户、绿色家庭等相关荣誉表彰的户数≥20%总户数(5分) 3、村民对环境的满意率≥90% (5分) 4、露天粪坑和简陋厕所得到全面整治,新区卫生厕所使用率达100%(5分) 5、有合格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自来水普及率≥90%(5分) 6、交通、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广播等公共设施程度完善,主要道路硬化率≥95%(5分) 7、水、大气和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15分) 8、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10分) 9、河塘沟渠无明显漂浮物,无黑臭现象;村内墙壁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10分) 10、村内宜绿化的空闲地块绿化率达80%以上(10分) 11、畜禽养殖集约化,散养畜禽实现圈养;划入禁养区的区域已完成关停禁养工作;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0%,污水排放达标率≥75%(10分) 12、秸秆无露天焚烧和无丢入河、塘造成污染(5分) 13、推广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80%(5分) 考核评分表见申报表,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得分要在90分(含)以上。相关指标解释参照温州市生态镇(乡)考核验收标准指标解释。 附录二 温州市生态村申报表 申 报 村 (盖章) 村委会主任 联 系 人 电 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州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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