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知
时间:2008-05-04 9:34: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环发〔2005〕30号














发布单位:
温州市环保局
生成时间:
2005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WZ027-0201-2005-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温环发〔2005〕30号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城管市政环保局:

  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的总体部署,结合生态市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予以贯彻执行:

  一、  认真学习《固废法》的主要内容

   各地可采用专家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深入学习《固废法》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增加和修改的12部分内容。

  二、  积极开展《固废法》的宣传

  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固废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固废法》。

   三、编制温州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

   为规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各地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固体废物(尤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编制初步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再上报省局。

  四、  开展《固废法》执法专项检查

   在6月30日前,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针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检查重点:(1)危险废物责任者对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2)历史上遗留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4)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转移申报的情况;(5)可作资源利用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情况;(6)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安全运行情况;(7)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宣传  法规  通知

   抄送: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