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生态市建设工作简报2008年第4期(总第63期)
时间:2008-12-24 9:5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温州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8     年4     月23     日    

 

 

本期目录:

Ø  乐清市对生态环境功能禁止准入区实行生态补偿

Ø  龙湾区邀请省环保局戴备军局长作环保专题讲座

 

 

乐清市对生态环境功能禁止准入区实行生态补偿

 

编者按:乐清市人民政府于近期出台《关于对乐清市生态环境功能禁止准入区实行生态补偿的通知》(乐政发〔2008〕6号),结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针对禁止准入区的保护与补偿问题进行了探索,就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方式、生态补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推进我市其他县(市、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现将主要内容转载如下,供参阅。

乐清市政府出台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对《乐清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准入区内或为该区域服务的相关区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工程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该区域环境保护事业等项目进行的补偿。

乐清市专门设立了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筹资规模确保500万元以上。今后随着补偿范围的扩大、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对符合生态补偿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拟定实施计划,经乐清市环保局汇总,然后按规定程序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在项目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下达生态补偿资金。

对位于禁止准入区内或相关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政府初审后集中上报乐清市环保局,乐清市环保局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审核,经审定合格后给予工程补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分级负担机制,由实施单位负担10%、市级补助90%。

对位于禁止准入区内或相关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乐清市“清洁乡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乐清市环保局。生态补偿资金用于乡镇集中式中转站建设和村庄垃圾收集房土建部分,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再给予乡镇和村所负担部分50%补助。具体由旧村改造指挥部组织实施。

对位于禁止准入区的生态公益林保护项目,由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乐清市环保局。除按原有的有关标准补助外,生态补偿资金再给予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补助。具体由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组织实施。

饮用水源保护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乐清市环保局,乐清市环保局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审核,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龙湾区邀请省环保局戴备军局长作环保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重要性的认识,近日,龙湾区召开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并邀请省环保局戴备军局长作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讲座。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成员,区属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分管宣传的委员参加了学习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叶钢炼率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班子成员也参加了学习会。学习会由龙湾区委王祖焕书记主持。

戴备军局长在讲课中分析了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并结合全省实际,着重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节能减排的紧迫性、污染整治的重要性作了深入浅出的论述。戴备军局长指出,工业经济增长绝不能继续走耗费资源的粗放式经营老路,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努力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发展循环经济、开展资源节约结合起来;必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升级,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必须尊重自然规律,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危及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要立足实际,根据区域自身的区位、地理、人文、资源等优势特点,择合适的产业战略,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戴备军局长对温州市和龙湾区近几年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如何贯彻落实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要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创建。二要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三要加强环境污染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治污。

龙湾区委书记王祖焕在总结发言中要求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只争朝夕的姿态,深刻领会戴局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投入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去。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企业要切实负起治污的主体责任,全社会要进一步强化环保责任,共同为区域环境改善贡献力量。            

(龙湾区生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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