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发放范围已明确 | ||||
|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的要求,近期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发放范围包括:集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10公斤的工业企业、配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包括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养殖场)。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排污单位,按污水处理厂允许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允许进管量。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排放浓度达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的,或处于限期治理期间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
||||